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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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司法事務官及調解委員行調解時,態度應公正、和藹、誠懇、耐心,不得稍涉勉強,尤須避免粗暴之語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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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事務官及調解委員在辦理調解事件時,應該保持公正、和藹、誠懇和耐心的態度,不得使用勉強或粗暴的語氣。這是為了確保調解過程能夠正常進行,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根據參考資料,司法事務官及調解委員在行使職務時應遵守職業道德准則和相關法律法規,並且要以公平、中立、專業的態度對待當事人。這樣的要求可以使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感受到尊重和公正,從而增加達成和解的可能性。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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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