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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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司法事務官選任調解委員調解前,應事先閱卷、整理兩造爭執要旨、分析調解方向,並作成書面,供調解委員調解時之參考。如有調取相關資料或察看調解標的物現況之必要時,司法事務官亦得先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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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所提供的上述法規和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對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 13 條的解釋: 司法事務官在辦理調解事件之前,應事先閱卷、整理兩造爭執要旨,並分析調解的方向。此外,司法事務官還應該為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提供一份書面文件,作為參考材料。如果有必要調閱相關資料或察看調解標的物的現況,司法事務官也可以提前進行這些措施。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司法事務官在進行調解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確保他們理解案件的核心爭點,並為調解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資訊。這樣可以提高調解的效果,使其更符合當事人的需求。 這一條是司法事務官進行調解工作的指南,以確保他們按照適當的程序進行準備和執行。根據問題描述所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進一步提供與該項規定相關的具體案例。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要旨名詞
- 標的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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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