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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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調解委員對於當日無法調解成立之事件,應填載調解事件報告書,記載該期日無法達成調解之具體原因,以利接續調解。 司法事務官應確認調解委員認為調解不成立之事件是否妥適,以決定是否另採其他解決方法續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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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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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日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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