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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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事件為刑事偵查或審判中移付調解者,於終結後應將結果通知移付調解之檢察官或刑事庭;其調解成立者,並檢附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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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 22 條規定了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移付給調解的事件處理後應遵循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司法事務官應該在調解結束後通知移付該案件的檢察官或刑事庭,並附上調解筆錄。 這意味著當某個刑事案件在調解過程中被移交給調解委員會後,當事人進行了調解並達成協議,司法事務官在結束調解後應及時通知該案件的檢察官或刑事庭。此外,司法事務官還應該將調解的筆錄一併提交。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參與刑事案件的各方及時獲知調解的結果,並確保調解的內容得以記錄並提交相關機構。這有助於確保刑事案件的進一步處理和行使更廣泛的司法程序的符合正當程序。
- 偵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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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