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並公告之。
依據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10條,公示催告程序若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而未進行除權判決而終結,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並且公告之。這意味著如果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有任何原因導致公示催告未能完全進行至除權判決,法院應當依據其職權,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並且對外公告。具體的裁定內容和公告方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該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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