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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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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10條,公示催告程序若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而未進行除權判決而終結,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並且公告之。這意味著如果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有任何原因導致公示催告未能完全進行至除權判決,法院應當依據其職權,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並且對外公告。具體的裁定內容和公告方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該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的最新版本。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 除權判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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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