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1.07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一、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應先審查下列事項: (一)法院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七條所定之管轄法院,如認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狀是否符合書狀應備之程式,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程式,例如住居所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者。 (三)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四項第十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聲請時未繳裁判費或所繳裁判費不足額者,應命其補繳。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之期間,應斟酌裁判費額數及當地經濟狀況定之。 (四)依聲請狀記載聲請人是否為權利人。 (五)是否對非特定相對人為之,如係對特定人則不應許可。 (六)聲請公示催告之有價證券,是否合於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如指示證券、提單、倉單、載貨證券、票據法之票據、公司股票;或法律規定得為公示催告者,如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之無記名證券、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受益證券、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二條之受益證券、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發行之受益憑證等。證券如非得依背書轉讓,又未經法律規定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者,雖屬有價證券,亦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如民法第七百二十八條規定之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 (七)聲請人有無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八)有無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 (九)其他應具備之要件。
2開分頁 ›
二、聲請人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為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不依限補正或其欠缺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3開分頁 ›
三、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駁回之。聲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公示催告聲請之處分不服者,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認異議不合法時,應裁定駁回之;如認異議有理由,且應准予公示催告時,應撤銷原裁定,為准許之裁定,並於理由中說明撤銷原處分之意旨。 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不得自行駁回。
4開分頁 ›
四、裁定書記載聲請人代理人者,應分別記明其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依法律規定不須委任而有訴訟上代理權之人,宜稱為法定代理人,如商號之經理人,係因職務關係為該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於當事人欄仍應記載該商號之法定代理人為該經理人。法人而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同。
5開分頁 ›
五、裁定主文應力求簡明,並就當事人聲請之事項,逐一處分。必要時,宜以附表列明證券明細,明確。 就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為公示催告,應於主文載明「持有證券人應於□月期間內,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該證券」等語。就屬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為公示催告,無庸記載「並提出該證券」。
6開分頁 ›
六、申報權利之期間,應斟酌權利之性質、種類及交易情形,於法律規定範圍內定之。
7開分頁 ›
七、申報權利人提出證券者,法院應以裁定酌定期間命聲請人閱覽證券,確認證券是否為真正,如為真正,該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8開分頁 ›
八、申報權利人無須或未提出證券者,仍應審酌其申報之權利,如其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司法事務官應斟酌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並於公示催告卷上載明申報權利之意旨。
9開分頁 ›
九、無記名證券,經法院准許公示催告聲請者,應依聲請對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但已依票據法第十八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為止付之通知者,不在此限。
10開分頁 ›
十、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並公告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1.0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