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聲請人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為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不依限補正或其欠缺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根據上述裁判書的內容,我們無法找到對於"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2條"的具體法規解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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