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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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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駁回之。聲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公示催告聲請之處分不服者,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認異議不合法時,應裁定駁回之;如認異議有理由,且應准予公示催告時,應撤銷原裁定,為准許之裁定,並於理由中說明撤銷原處分之意旨。 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不得自行駁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3條,當聲請人的聲請被認為是不合法或無理由時,司法事務官應該駁回該聲請。聲請人不服司法事務官駁回公示催告聲請的處分時,可以在處分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如果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是無理由的,應該送請法院裁定,而不能自行駁回異議。 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3條》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公布的一項規範。這項規範主要是針對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的程序和職責進行了具體的規定。根據這項規範,當聲請人的聲請被認為是不合法或無理由時,司法事務官應當駁回該聲請。而當聲請人不服司法事務官的處分時,可以在處分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並且這個異議應該經由法院裁定。如果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是無理由的,則應該送請法院裁定,而不能自行駁回異議。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3條,當聲請人的聲請被認為是不合法或無理由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該聲請。聲請人不服司法事務官駁回公示催告聲請的處分時,可以在處分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果認為異議是無理由的,應裁定駁回異議;如果認為異議有理由,且應准予公示催告時,應撤銷原裁定,並且在理由中說明撤銷原處分的意旨。如果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是無理由的,應送請法院裁定,不得自行駁回。 以上是我根據該法條的解釋,以及我找到的參考資料所得出的結論。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的程序和職責進行了明確的規範,旨在確保公正和合法的處理流程。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駁回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 送達名詞
  • 異議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撤銷原裁定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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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3 條規定:「三、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聲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公示催告聲請之處分不服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