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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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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定書記載聲請人代理人者,應分別記明其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依法律規定不須委任而有訴訟上代理權之人,宜稱為法定代理人,如商號之經理人,係因職務關係為該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於當事人欄仍應記載該商號之法定代理人為該經理人。法人而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4條,裁定書應記載聲請人之代理人,並應明確該代理人是否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的是根據法律規定不需要委任即具備訴訟代理權的人,例如商號的經理人就是商號的法定代理人。非法人組織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情況也適用相同原則。

  • 聲請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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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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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4 條規定:「四、裁定書記載聲請人之代理人者,應分別記明其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依法律規定不須委任而有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