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裁定書記載聲請人之代理人者,應分別記明其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依法律規定不須委任而有訴訟上代理權之人,宜稱為法定代理人,如商號之經理人,係因職務關係為該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於當事人欄仍應記載該商號之法定代理人為該經理人。非法人而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同。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4條,裁定書應記載聲請人之代理人,並應明確該代理人是否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的是根據法律規定不需要委任即具備訴訟代理權的人,例如商號的經理人就是商號的法定代理人。非法人組織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情況也適用相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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