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裁定主文應力求簡明,並就當事人聲請之事項,逐一處分。必要時,宜以附表列明證券明細,俾臻明確。 就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為公示催告,應於主文載明「持有證券人應於□月期間內,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該證券」等語。就非屬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為公示催告,無庸記載「並提出該證券」。
根據提供的資訊,該問題涉及到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5條的解釋。根據該條款,裁定主文應該力求簡明,並且就當事人聲請的事項逐一處理。如果涉及到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的指示證券的公示催告,主文應該載明「持有證券人應於□月期間內,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該證券」等語。而對於非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的指示證券,則不需要記載「並提出該證券」。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訊,我無法找到與具體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的相關參考資料或範例案件。因此,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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