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報權利人無須或未提出證券者,仍應審酌其申報之權利,如其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司法事務官應斟酌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並於公示催告卷上載明申報權利之意旨。
根據法規要點第8條的規定,如果申報權利人未提出證券或對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的權利有爭執,司法事務官應考慮情況,在確定其所報權利之裁決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48條的規定,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並在公示催告卷上記載申報權利的意圖。 這意味著司法事務官在處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時,如果申報權利人沒有或未提出相關的證券文件,但對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的權利有爭議,司法事務官應該停止公示催告程序,並在相關文件中記載中申報權利人對權利的主張。這樣可以確保在權利爭執問題解決之前,不會對申報權利人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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