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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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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報權利人無須或未提出證券者,仍應審酌其申報之權利,如其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司法事務官應斟酌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並於公示催告卷上載明申報權利之意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要點第8條的規定,如果申報權利人未提出證券或對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的權利有爭執,司法事務官應考慮情況,在確定其所報權利之裁決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48條的規定,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並在公示催告卷上記載申報權利的意圖。 這意味著司法事務官在處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時,如果申報權利人沒有或未提出相關的證券文件,但對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的權利有爭議,司法事務官應該停止公示催告程序,並在相關文件中記載中申報權利人對權利的主張。這樣可以確保在權利爭執問題解決之前,不會對申報權利人產生不利影響。

  • 審酌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第五百四十八條條文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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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8 條規定:「八、申報權利人無須或未提出證券者,仍應審酌其申報之權利,如其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