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無記名證券,經法院准許公示催告聲請者,應依聲請對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但已依票據法第十八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為止付之通知者,不在此限。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9條規定,若是無記名證券的持有人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聲請,法院應該依據聲請對發行人發出禁止支付的命令。然而,如果已經根據票據法第18條或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發出止付之通知,則不在此限制的範圍之內。 參考資料: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2019年修訂版)第9條 票據法第18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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