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司法事務官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時,應確實核對聲請人及相對人之資料、本票之記載內容,以免發生裁定誤載情形。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5條,司法事務官在裁定准予本票強制執行時,應該仔細核對聲請人和相對人的資料以及本票的記載內容,避免裁定誤載的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 民法增修條文,最後修正日期為2017年12月。根據這個法規,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是指執票人依照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裁定准予對發票人進行強制執行。該裁定的效力只在非訟程序中審查執行許可與否,並無法確定實體上的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如果發票人對票據債務的存否有爭議,應該提起確認之訴,以解決爭議。根據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要旨,如果發票人對票據關係有爭議,除非從票據外觀即可解決,否則應該提起確認之訴。 範例:如果執票人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而發票人主張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發票人應在接到法院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後的20天內,向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如果發票人能夠證明已按照前項規定提起了訴訟,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這是根據非訟事件法第101條第1項和第2項前段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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