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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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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所為裁定之曉示宜載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引的法規,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所做的裁定,應在裁定書上提醒當事人有以下的權利和義務: 1. 如果當事人對本裁定不服,應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并支付一千元的抗告費。 2. 如果發票人主張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可以在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對執票人向法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3. 如果發票人已經提起確認之訴,可以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發票人在接到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後,認為該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他可以在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對持票人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在該確認之訴進行中,發票人可以聲請法院停止執行裁定。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本票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送達名詞
  • 抗告狀名詞
  • 抗告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確認之訴名詞
  • 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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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6 條規定:「六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所為裁定之曉示宜載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