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應先審查下列事項: (一)法院是否為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所定之管轄法院。如認無管轄權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是否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未繳納或繳納不足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期命聲請人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1條,司法事務官在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時,需先審查兩個事項: 一、確認法院是否為非訟事件法第72條所規定的管轄法院。如果認定該法院沒有管轄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的規定,將案件轉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 二、確認聲請人是否按照非訟事件法第13條的規定繳納了聲請費用。如果未繳納或繳納不足,則應根據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限期要求聲請人預先繳納。如果聲請人在期限內仍然未能預先繳納,則應駁回其聲請。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但未繳納所需的聲請費用,法院將給予他一定期限讓他預先繳交費用。假設聲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按時繳交費用,則法院將有權駁回聲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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