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應先審查下列事項:
(一)法院是否為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所定之管轄法院。如認無管轄權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是否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未繳納或繳納不足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期命聲請人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5.10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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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
(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
(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
(三)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三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
(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
(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
(三)債權證明文件。
(四)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五)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四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司法事務官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抵押物所有權已轉讓者,並應通知抵押物現所有人陳述意見。
五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法定抵押權者,司法事務官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債務人有爭執者,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有爭執部分應駁回聲請。
六 前二點所稱使債務人陳述意見之方式,可採行言詞詢問或以書面為之。
以書面方式通知債務人表示意見者,宜適度預留債務人準備之期間。
七 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登記之所有人死亡者,則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裁定前應確實核對抵押物之登記謄本,注意與裁定內容有無不符,以免影響關係人權益。
八、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所為裁定之曉示宜載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八之一、司法事務官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成立和解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必要時,並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九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應注意遵守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其結案期限自收案之日起為五個月,逾期未結為遲延事件;自收案之日起已逾四個月未結,經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報請院長核閱,而以院長名義通知司法事務官注意時,應即儘速辦結。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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