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 (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 (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 (三)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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