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 (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 (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 (三)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根據給定的參考資料,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的規範要點第2條規定了在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中,如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的情況下,應審查以下事項。如果有欠缺,應駁回聲請,但可以補正的欠缺則應先限期命其補正: (一) 聲請人是否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這意味著聲請人需要提交抵押權的相關文件,包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權利證明書以及抵押物的登記謄本。這些文件需要證明抵押權確實存在。 (二) 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必須依法登記方可成立。法院需要審查是否已經按照相關法規進行了抵押權的登記手續。 (三) 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在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中,債權必須已經到達清償期但尚未清償。法院需要確定是否已經達到了這個條件。 這些是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針對第2條進行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