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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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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 (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物之登記謄本。 (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 (三)債權證明文件。 (四)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五)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時,需審查以下事項,如有欠缺,聲請人的裁定申請可能會被駁回,但如果欠缺可以補正的話,應先給予聲請人限期補正: 1. 聲請人是否已經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的登記謄本。 2. 抵押權是否已經依法登記。 3. 債權的證明文件。 4. 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 5. 債權是否已經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5618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民專上字第121號判決

相關函釋 1

  • 拍賣抵押物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駁回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業已名詞
  • 抵押權設定名詞
  • 他項權利證明書名詞
  • 抵押物名詞
  • 債權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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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 3 條規定:「三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