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 (一)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 (二)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 (三)債權證明文件。 (四)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 (五)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時,需審查以下事項,如有欠缺,聲請人的裁定申請可能會被駁回,但如果欠缺可以補正的話,應先給予聲請人限期補正: 1. 聲請人是否已經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的登記謄本。 2. 抵押權是否已經依法登記。 3. 債權的證明文件。 4. 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 5. 債權是否已經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5618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民專上字第1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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