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之一、司法事務官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成立和解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必要時,並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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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之一、司法事務官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成立和解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必要時,並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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