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之一、司法事務官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成立和解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必要時,並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8-1條,當司法事務官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3第1項成立和解時,應製作和解筆錄。和解筆錄應在和解成立後的10日內,以正本送達給聲請人和相對人;必要時,也應送達給已知的利害關係人。 參考資料:司委會函釋解字第0970018996號文件「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8-1條及其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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