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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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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所為裁定之曉示宜載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信息,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8條規定如下: 八、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所為裁定之曉示宜載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根據這一條法條,當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後,他們應該在裁定書中明確說明:如果對這一裁定不滿意,當事人應該在裁定書送達之後的十天內向法院遞交抗告狀,同時需要支付新台幣一千元的抗告費用。關於申請所依據的法律關係有爭議的相關人,可以提起訴訟來解決這一爭議。 這一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8條。根據這個規範要點,當事人對於裁定不滿意可以提出抗告,並且需要支付相應的抗告費用。不過,具體的參考資料並未提供範例或更多解釋。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拍賣抵押物名詞
  • 送達名詞
  • 抗告狀名詞
  • 抗告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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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 8 條規定:「八、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所為裁定之曉示宜載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