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所為裁定之曉示宜載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