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應注意遵守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其結案期限自收案之日起為五個月,逾期未結為遲延事件;自收案之日起已逾四個月未結,經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報請院長核閱,而以院長名義通知司法事務官注意時,應即儘速辦結。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9條,司法事務官在處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時,應遵守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該要點規定,事件結案期限從收案之日起為五個月,如果逾期未結,則被視為遲延事件。 此外,如果收案之日起已經逾過四個月仍未結案,在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的報請下,會呈報給院長核閱。院長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知司法事務官注意並要求其盡快辦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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