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應注意遵守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其結案期限自收案之日起為五個月,逾期未結為遲延事件;自收案之日起已逾四個月未結,經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報請院長核閱,而以院長名義通知司法事務官注意時,應即儘速辦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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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應注意遵守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其結案期限自收案之日起為五個月,逾期未結為遲延事件;自收案之日起已逾四個月未結,經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報請院長核閱,而以院長名義通知司法事務官注意時,應即儘速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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