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法定抵押權者,司法事務官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債務人有爭執者,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有爭執部分應駁回聲請。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時,若抵押權為法定抵押權,應在裁定前給予債務人對抵押權所涉及的債權發生或範圍提出意見的機會。如果債務人對此有爭議,只能對無爭議的部分進行拍賣裁定的准許,有爭議的部分則應駁回聲請。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事務官職權行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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