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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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其認定原則準用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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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6條,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若擁有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則其認定原則準用所得稅法第八條辦理。這意味著在認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的所得時,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引用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在稅務上對於大陸地區企業在臺灣地區的業務所得的稅務處理與認定,可以參考所得稅法第八條的相關準則。
- 法人名詞
- 第二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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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