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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之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並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給付前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收入,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中華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於給付該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依該淨利率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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