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 2 條
二、本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指依公司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但不包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之盈餘匯回。 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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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指的是根據公司法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並登記的公司所分配的股利。但不包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所賺取的盈餘匯回。 例如,根據外國法律規定設立並登記的外國公司,如果該公司在中華民國得到證券主管機關的核准,在台灣進行股票募集和發行,並在中華民國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交易,那麼該外國公司所分配的股利就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八條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panMenuFilePopup/file/1052.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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