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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指依公司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但不包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之盈餘匯回。 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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