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核發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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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護照之管理: (一)加持之護照效期屆滿或遺失,不得換發或補發。有需要再加持者,應重新申請。 (二)加持之護照在國外遺失,應由駐外館處報領事事務局護照行政組核處。 (三)護照註記頁加蓋章戳,文字如下: 持照人原持________號護照,本護照係經核准加持。 This is an additional passport to the bearer’s regular passport(No.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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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核發作業要點第8條,護照的管理有以下幾點: 一、加持的護照在效期屆滿或者遺失時,不能換發或者補發,需要再次申請新的護照。 二、如果加持的護照在國外遺失,應該由駐外館處向領事事務局的護照行政組核處報備。 三、護照註記頁需要加蓋章戳,文字內容寫明:持照人原先持有的護照號碼為________,本護照是經過核准加持的,並且加持護照的文本內容為:This is an additional passport to the bearer's regular passport (No. ________). 根據上述資料,在第8條中提到了加持護照的管理方式,包括護照的換發、遺失的處理以及護照註記頁的相關內容。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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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