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核發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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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及核發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在國內應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製發服務組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在國外應親至駐外館處申請。但有特殊原因經前述受理單位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內申請案件由受理單位審核及核發護照;國外申請案件由駐外館處確認人別後,送轉領事事務局護照行政組審核及核發護照。 (三)國內申請案件工作天數為五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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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核發作業要點第7條的安排,申請人可以在國內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製發服務組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親自進行申請。如果在國外,則需前往駐外館處進行申請。然而,如果有特殊原因經前述受理單位核准,則可以不受此限制。 在進行審核和核發護照方面,國內的申請案件將由受理單位進行審核和核發護照,而國外的申請案件則由駐外館處確認人別後,送轉領事事務局護照行政組進行審核和核發護照。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國內申請案件的處理時間為五個工作天。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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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