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揚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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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法院家事調解業務之調解委員,表現優良,無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七條各款、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且經依下列各款情形綜合判斷,認對促進當事人有效溝通或疏解家事紛爭,成效卓著者,得予以表揚: (一)家事調解專業、技巧與專業敏感度(如法律、福利保護、心理、醫療等與家事調解相關之科際整合專業)。 (二)緩解當事人、關係人對立情緒或衝突。 (三)協助父母合作履行親職。 (四)平衡保護兒童、少年、身心障礙、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其他弱勢族群權益或安全。 (五)平衡維護當事人權益。 (六)受理之件數。 (七)執行職務之態度。 (八)法院平時考核。 (九)當事人反應或評價。 (十)任期內積極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舉辦之專業講習課程或座談會,每年達四十小時以上。 (十一)調解期日出勤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十二)擔任家事調解委員連續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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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問題涉及到的法條為「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實施要點」第2條。依據該條,獎勵條件包括調解委員在辦理家事調解業務時展現出的專業與敏感度、緩解當事人衝突與對立情緒、協助父母履行親職、平衡保護兒童、身心障礙者、家暴被害者及其他弱勢族群的權益或安全、平衡維護當事人權益、受理件數、執行工作態度、法院考核、當事人評價、積極參加專業講習及座談會、調解期日出勤率及連續三年以上擔任家事調解委員。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相關裁判書和判決書,調解委員達到這些條件並且對於促進當事人有效溝通或疏解家事紛爭有卓越成效的話,則可以受到表揚。
- 家事調解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關係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核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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