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1.25
表揚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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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法院家事調解業務之調解委員,表現優良,無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七條各款、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且經依下列各款情形綜合判斷,認對促進當事人有效溝通或疏解家事紛爭,成效卓著者,得予以表揚:
(一)家事調解專業、技巧與專業敏感度(如法律、福利保護、心理、醫療等與家事調解相關之科際整合專業)。
(二)緩解當事人、關係人對立情緒或衝突。
(三)協助父母合作履行親職。
(四)平衡保護兒童、少年、身心障礙、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其他弱勢族群權益或安全。
(五)平衡維護當事人權益。
(六)受理之件數。
(七)執行職務之態度。
(八)法院平時考核。
(九)當事人反應或評價。
(十)任期內積極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舉辦之專業講習課程或座談會,每年達四十小時以上。
(十一)調解期日出勤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十二)擔任家事調解委員連續三年以上。
三、家事調解委員依下列方式表揚之,並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得分別就各自聘任之家事調解委員表現優良名列前二至三名者表揚之。
(二)高等法院得分別就各二審法院轄區內家事調解委員優良表現在各二審轄區內名列前三至五名者表揚之。
(三)司法院得就表現特優之家事調解委員三至七名表揚之。
四、高等法院所屬各分院、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家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符合第二點所定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之家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前項符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司法院供辦理前點第三款表揚參考。
五、家事調解委員於同一年度依本要點規定受上級機關表揚者,下級機關不再表揚。
六、本要點所定表揚,分別由司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司法節或其他適當集會或慶典,以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適當紀念品等方式公開為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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