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揚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實施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高等法院所屬各分院、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家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符合第二點所定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之家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前項符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司法院供辦理前點第三款表揚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提到的法規,家事調解委員實施要點第四條的內容是指高等法院所屬的分院、地方法院、以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每年應該將符合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家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並列明這些委員符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向高等法院陳報。同樣地,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每年也應該將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之家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這些委員符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向司法院提供,供辦理前點第三款表揚時參考。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的判決書中並未提到有關表揚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實施要點第四條的任何內容或相關解釋,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少年名詞
- 家事調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表揚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