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揚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高等法院所屬各分院、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家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符合第二點所定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之家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前項符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司法院供辦理前點第三款表揚參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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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等法院所屬各分院、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家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符合第二點所定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之家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前項符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司法院供辦理前點第三款表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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