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揚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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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定表揚,分別由司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司法節或其他適當集會或慶典,以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適當紀念品等方式公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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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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