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協議進行時,本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之人到場陳述意見(格式如附件七),依據調查之證據,確定責任範圍。但在決定賠償金額前,應報請院長核定,再行製作協議紀錄。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1 條,當進行協議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可以邀請鑑定人或具有相關知識經驗的人到場陳述意見,以確定責任的範圍。在確定賠償金額之前,需要報請院長核定,然後再製作協議紀錄。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更多專業意見,並確保在訂定賠償金額時有更多的審慎考慮。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詳細版第七條鑑定報告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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