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協議紀錄(格式如附件八)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機關印信。
根据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協議紀錄應符合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规定,并且需要有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機關印信。根据賠償義務機關應指派所屬職員,記載協議紀錄,協議紀錄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1)協議之處所及年、月、日。(2)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之人員。(3)協議事件之案號、案由。(4)請求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及請求之事實理由。(5)賠償義務機關之意見。(6)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人員之意見。(7)其他重要事項。(8)協議結果。同时,它还要求協議成立后的十天内,应由賠償義務機關送达協議書给請求權人。 協議書需要符合條文规定的格式,並由到场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賠償義務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並蓋機關之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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