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院應其請求(格式如附件九),得繼續協議一次。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有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3條的問題。缺乏相關資訊以提供準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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