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十),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加蓋機關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務機構送達,作成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十一)。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4條的規定,當協議成立時,應按照附件十的格式製作協議書。該協議書應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協議書應在十日內派遣人員或交給郵務機構進行送達,並製作送達證書(附件十一的格式)。協議書和其他相關國家賠償事件文件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在文件卷宗中。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相關資訊,該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4條的內容並沒有明確的範例。然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送達證書的製作和送達程序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和行政院相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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