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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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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前項求償權,經司法院核定後,本院應審慎行使,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酌情許其分期給付,並作成紀錄。協商成立者,應報請司法院備查;協商不成立者,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效,於簽請院長核定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並於裁判確定後,檢同裁判正本報請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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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我們無法找到有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6條的信息。

  • 求償名詞
  • 核定名詞
  • 分期給付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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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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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前項求償權,經司法院核定後,本院應審慎行使,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酌情許其分期給付,並作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