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關於國家賠償之訴訟,以指派本院適當之人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情節繁雜者,必要時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7條,有關於國家賠償的訴訟,原則上應指派本院適當的人員充當訴訟代理人;但在情節繁雜的情況下,必要時可以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這條規定確保訴訟代理人的選任以及處理國家賠償訴訟的相關程序。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法務部法規資料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