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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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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院長指派庭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兼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主持會議及有關事宜。其他事務由文書科指派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院智慧財產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有五名委員,其中包括庭長、法官和書記官長,皆由院長指派兼任。此外,委員會還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負責主持會議和處理相關事務。其他事務由文書科指派的一名人員負責,遵從召集人的指示處理。

  • 國家賠償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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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院長指派庭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兼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