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院長指派庭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兼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主持會議及有關事宜。其他事務由文書科指派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之。
本院智慧財產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有五名委員,其中包括庭長、法官和書記官長,皆由院長指派兼任。此外,委員會還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負責主持會議和處理相關事務。其他事務由文書科指派的一名人員負責,遵從召集人的指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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