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調查、協議。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核議。 (三)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之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3 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負責調查國家賠償事件。 (二)核議求償事件。 (三)處理國家賠償訴訟。 (四)處理其他與國家賠償相關的事項。 這些事項涉及到對國家賠償事件進行調查、進行協商及協議、審核求償事件、處理國家賠償的訴訟,以及其他與國家賠償有關的事項。 這個法規主要是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的相關程序和職掌,並且對案件的處理提供了一些規範和指導。具體的運用與案例可以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的實際案例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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