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院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掣給收據,並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送交文書科編號登記,且應每案編訂卷宗保存(格式如附件三)。
根據上述資料,對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5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5條的規定,當法院收到賠償請求書時,應提供收據,並在該請求書上蓋上收件章戳,並註明收件日期。此外,該請求書應交由文書科進行編號登記,並且每個案件都應編製卷宗保存,保存格式可參考附件三。 根據本條例,法院應該將收到的賠償請求書進行妥善的登記和保存,以確保賠償請求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這樣做可以幫助法院進行後續的調查和審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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