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院指定協議期日前,應由委員一人先行審查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式;如有不合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之。繼應調查其請求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作成報告書或拒絕賠償書初稿,提交召集人定期召開委員會議審議後,報請院長核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6條規定,指定協議期日之前,應由委員先行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所定之程式。如果有不符合的情況,應根據第2項的規定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在相當期間內進行補正。接著,應調查請求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並作成報告書或拒絕賠償書的初稿,提交召集人召集委員會議審議後,再報請院長核閱。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國家賠償案件被提交給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理,該法院的委員會就會在指定的協議期日前進行審查。他們會檢查這個案件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所規定的程式。如果發現案件有不符合的地方,法院會按照第2項的規定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進行補正。接著,法院會調查請求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並作出一份報告書或拒絕賠償書的初稿。這份初稿會提交給召集人,召集人會召集委員會議進行審議,最後再報請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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