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院如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受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述理由拒絕之(格式如附件四)並送達請求權人,與通知相關機關。
根據該法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時,如果認為賠償義務機關不需賠償、沒有賠償義務,或是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可以在收到賠償請求書後的30天內,以書面方式陳述拒絕理由並送達給請求權人及相關機關。 範例:假設某人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賠償因侵犯智慧財產權所受到的損害。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義務機關並無賠償義務,因此依據第七條規定,在收到賠償請求書後的30天內,法院以書面方式將拒絕賠償的理由陳述並送達請求人及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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