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設定地上權契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與面積。 (三)地上權存續期間。 (四)地上權權利金、地租之給付數額及給付方式。 (五)建築改良物(下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預告登記。 (六)設定目的及土地使用限制。 (七)經價購取得毗鄰私有畸零地之處理方式。 (八)地上權人就設定地上權土地申請接受容積移入之處理方式。 (九)得減免地租之事由及減免方式。 (十)地上權與地上建物之轉讓、信託及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十一)違約處理及得終止地上權之事由。 (十二)地上權消滅後地上建物之處理。 (十三)其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12 條規定了設定地上權契約應包括的事項。根據該法條,設定地上權契約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契約應明確指出設定地上權的雙方當事人。 (二)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與面積:契約應清楚指出設定地上權的土地位置和面積。 (三)地上權存續期間:契約應明確規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 (四)地上權權利金、地租之給付數額及給付方式:契約應訂明地上權權利金和地租的金額及支付方式。 (五)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預告登記:契約應規定對於所設定的地上權上的建築物所有權應如何進行第一次登記及預告登記。 (六)設定目的及土地使用限制:契約應明確規定設定地上權的目的和對土地使用的限制。 (七)經價購取得毗鄰私有畸零地之處理方式:契約應規定當地上權人經濟價格購買毗鄰的私有畸零地時應如何處理。 (八)地上權人就設定地上權土地申請接受容積移入之處理方式:契約應規定當地上權人申請接受容積移入時應如何處理。 (九)得減免地租之事由及減免方式:契約應明確規定地租可減免的情況和方式。 (十)地上權與地上建物之轉讓、信託及設定抵押權之限制:契約應規定地上權與地上建物的轉讓、信託和設定抵押權的限制。 (十一)違約處理及得終止地上權之事由:契約應明確規定違約處理的方式和得終止地上權的事由。 (十二)地上權消滅後地上建物之處理:契約應規定地上權消滅後地上建物的處理方式。 (十三)其他:契約還應包括其他必要的事項。 根據判決書的內容,該案中的設定地上權事項符合上述法條的要求。
- 地上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預告登記名詞
- 抵押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