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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設定地上權契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與面積。 (三)地上權存續期間。 (四)地上權權利金、地租之給付數額及給付方式。 (五)建築改良物(下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預告登記。 (六)設定目的及土地使用限制。 (七)經價購取得毗鄰私有畸零地之處理方式。 (八)地上權人就設定地上權土地申請接受容積移入之處理方式。 (九)得減免地租之事由及減免方式。 (十)地上權與地上建物之轉讓、信託及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十一)違約處理及得終止地上權之事由。 (十二)地上權消滅後地上建物之處理。 (十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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