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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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應限制地上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建築使用。 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其使用存續期間之末日,不得在地上權存續期限末日之後,且不得違反設定目的。 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者,地上權人將土地或地上建物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範圍,應依原得標人投標文件及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興辦事業文件辦理。但配合相關法令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經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將土地或地上建物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一)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 (二)地上建物於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範圍內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將附設停車設備及停車場設施出租或出借,並免予計入出租(借)範圍。 2.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產業發展需求,於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之出租(借)樓地板面積比例。 (三)未違反設定目的。 (四)使用存續期間之末日未超過地上權存續期限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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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14條的規定,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的地上權設定時,有以下限制: 1. 地上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建築使用。 2. 如果是透過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在使用存續期間結束後,不得繼續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且使用期限也不能超過地上權存續期限。 3. 如果是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經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符合一定規定,則可以將土地或地上建物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具體規定為:(一)土地出租或出借他人作非建築使用。(二)地上建物在總樓地板面積的十分之一範圍內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但在某些情況下,不受此限制,包括有附設停車設備及停車場設施出租或出借且免計入出租(借)範圍,或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產業發展需求的出租(借)樓地板面積比例規定。(三)並未違反設定目的。(四)使用存續期間的末日未超過地上權的存續期限末日。 以上資料來自「國有土地法」及有關立法文件。
- 非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業名詞
- 投標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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