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設定地上權土地毗鄰之私有畸零地,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執行機關價購取得者,應納入設定地上權契約範圍,並變更標的,其地租及權利金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地租:於辦竣移轉登記次月起,依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計算地租。 (二)權利金:按價購取得金額乘以設定地上權土地依第五點第一項評定之市價成數計收,其屬指定產業公開招標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者,準用同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地上權人因辦理畸零地調處而無法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執行機關得改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計收地租,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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