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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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設定地上權土地毗鄰之私有畸零地,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執行機關價購取得者,應納入設定地上權契約範圍,並變更標的,其地租及權利金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地租:於辦竣移轉登記次月起,依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計算地租。 (二)權利金:按價購取得金額乘以設定地上權土地依第五點第一項評定之市價成數計收,其屬指定產業公開招標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者,準用同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地上權人因辦理畸零地調處而無法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執行機關得改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計收地租,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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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15條的規定,當設定地上權的土地毗鄰私有畸零地,且該私有畸零地是經執行機關價購取得的,則應將該私有畸零地納入設定地上權契約的範圍,並將標的物進行變更。在計算地租和權利金時,應依照以下方式進行計算: 1. 地租:從辦妥移轉登記後的次月起,根據設定地上權契約的約定來計算地租。 2. 權利金:根據價購取得金額乘以設定地上權土地的市價成數(評定市價除以價購取得金額)來計算權利金。對於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的情況,則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計算。 如果因為設定地上權人辦理畸零地調處而無法取得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執行機關可以按照該土地應該支付的地價稅來計算地租,但最長期限為六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15 條 (內政部網站): https://law.moi.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8
- 地上權名詞
- 第四十五條條文
- 按名詞
- 業名詞
- 準用名詞
- 調處名詞
- 地價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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