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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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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設定地上權土地毗鄰之私有畸零地,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執行機關價購取得者,應納入設定地上權契約範圍,並變更標的,其地租及權利金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地租:於辦竣移轉登記次月起,依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計算地租。 (二)權利金:價購取得金額乘以設定地上權土地依第五點第一項評定之市價成數計收,其屬指定產公開招標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者,準用同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地上權人因辦理畸零地調處而無法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執行機關得改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計收地租,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15條的規定,當設定地上權的土地毗鄰私有畸零地,且該私有畸零地是經執行機關價購取得的,則應將該私有畸零地納入設定地上權契約的範圍,並將標的物進行變更。在計算地租和權利金時,應依照以下方式進行計算: 1. 地租:從辦妥移轉登記後的次月起,根據設定地上權契約的約定來計算地租。 2. 權利金:根據價購取得金額乘以設定地上權土地的市價成數(評定市價除以價購取得金額)來計算權利金。對於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的情況,則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計算。 如果因為設定地上權人辦理畸零地調處而無法取得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執行機關可以按照該土地應該支付的地價稅來計算地租,但最長期限為六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15 條 (內政部網站): https://law.moi.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8

  • 地上權名詞
  • 第四十五條條文
  • 名詞
  • 名詞
  • 準用名詞
  • 調處名詞
  • 地價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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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設定地上權土地毗鄰之私有畸零地,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執行機關價購取得者,應納入設定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