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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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地上權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申請以設定地上權土地作為接受容積移入基地,並依下列方式辦理者,執行機關得予同意: (一)移入之容積應無條件贈與為國有,地上權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二)辦理容積移轉所需規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含代金)均由地上權人負擔。 (三)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地上權人不得申請移轉至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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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16條,如果地上權人想要將地上權土地作為接受容積移入基地的話,需要遵守以下條件: 一、移入的容積應該無條件贈與國有,地上權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二、辦理容積移轉所需的費用包括規費和其他各項費用(包括代金)都由地上權人承擔。 三、如果地上權人無法完全使用獲准移入的容積,則不得申請將剩餘容積轉移到其他土地上。 舉例來說,如果地上權人在一塊國有土地上獲得了設定地上權,並且由政府核准將某個容積移入該土地中,那麼地上權人不能要求政府補償任何費用,並且所有的相關費用都由地上權人承擔。此外,如果地上權人無法完全使用核准的容積,則不能將剩餘的容積轉移到其他土地上。
- 地上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贈與名詞
- 規費名詞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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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