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地上權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申請以設定地上權土地作為接受容積移入基地,並依下列方式辦理者,執行機關得予同意: (一)移入之容積應無條件贈與為國有,地上權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二)辦理容積移轉所需規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含代金)均由地上權人負擔。 (三)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地上權人不得申請移轉至其他土地。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