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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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地上權存續期間,按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收取地租,其建築或使用方式,另有獎勵優惠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計收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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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 地上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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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