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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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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地上權存續期間,按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收取地租,其建築或使用方式,另有獎勵優惠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計收地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無法回答「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17條」的問題。 參考資料並未包含有關此規定的內容。

相關函釋 1

  • 地上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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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地上權存續期間,按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收取地租,其建築或使用方式,另有獎勵優惠規定者,得依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