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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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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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上訴判決書,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2條中提到的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這些條文是根據國有財產法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所制定的。其中,國有財產法第1條規定了非公用財產的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設立分署,並負責處理國有財產的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事務。根據此法規,主辦機關和執行機關分別指的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和其所屬的分署。這些法規的詳細內容可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25號判決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667號判決和《國有財產法》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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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