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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國有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執行機關公開招標。 (二)主辦機關或執行機關配合國家政策指定產公開招標。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認定有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使用必要者,由主辦機關報經財政部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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