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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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執行機關公開招標。 (二)主辦機關或執行機關配合國家政策指定產業公開招標。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認定有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使用必要者,由主辦機關報經財政部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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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3條的規定,設定地上權可以透過兩種方式進行。 第一種方式是執行機關公開招標,即將該土地的地上權進行公開招標,讓有興趣的人或機構競爭以取得該項權益。 第二種方式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和公共利益的考量,認定有專案需要給特定對象使用地上權,然後由主辦機關報經財政部核定後辦理。 這些方式都是在符合法令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並且需要相關機關的核准。具體的辦理方式和程序,可以參考相關的法令和政府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國有非公用土地可以提供給特定的企業作為生產基地,執行機關可以公開招標,讓有興趣的企業競爭取得地上權。另外,如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某個專案需要給特定的機構使用土地,例如興建公共設施,則需要經過財政部的核定後辦理。
- 非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法令名詞
- 業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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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