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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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等條件,應提送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評定。 前項審議小組,由主辦機關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其審議作業方式,由主辦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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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4條,設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的權利金和地租等條件,應提交給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進行評定。審議小組由主辦機關邀請相關機關的代表、學者和專家組成,而其審議作業方式則由主辦機關制定。 根據相關資料,目前無法得知具體的「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的構成和審議作業方式。
- 地上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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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