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等條件,應提送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評定。 前項審議小組,由主辦機關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其審議作業方式,由主辦機關定之。
四、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等條件,應提送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評定。 前項審議小組,由主辦機關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其審議作業方式,由主辦機關定之。